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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docx

发布:2025-04-10约1.0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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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在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治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本单位应急系统。

2.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要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3.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信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护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在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7.对传染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本单位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8.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将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谎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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