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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必要性及重要性.pdf

发布:2025-04-08约6.6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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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必要性及重要性

行政立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

点空白。这与现代社会“权责一致”的法理

原则不符。没有责任的行政立法行为往往导

致立法主体在立法工作中的主观和随意,使

得立法结果脱离执法实际,最终不仅可能

害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正当权益,亦可能使执

法者面临无法回避的执法风险。为强调整个

社会的公平性,我们往往更为看重对行政行

为中处于弱势的管理相对方的保护与救济,

但是,对政府行政机关立法责任的追究的意

义绝不仅仅于此。

在近年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海关一

再强调“两个风险”的规避问题,如果说

“廉政风险”还能更多地决定于个人的思

想道德修养与自我约束能力,那么“执法风

险”在假设行政立法的结果——一个具体

的执法依据——本身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很

有可能让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先天

不足”,导致错误的执法结果,使得行政机

关与具体工作人员不得不承担最终的行政

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行政立法责任的问题,

也许会得出一个新的结论:在错误的行政立

法行为面前,没有强势方,只有被侵害的同

样缺少安全与保障的弱者。追究行政立法责

任,对执法与守法双方而言同等重要。

一、行政立法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建立行政立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学理

论上的必要性和现实工作中的重要性。

法理上的重要性

从法理上看,违法行为发生之后即产生

法律责任,而是否承担责任关系到整个社会

的公平与正义。

行政立法责任因行政执法责任的产生

而出现。在行政执法中,有两个方面的当事

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方。如

果受到侵害,管理相对方的权利需要得到适

当的补偿与保障,这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

担的职责。承担的方式主要有:补救性责任

和惩罚性责任。补救性责任即对违法行为所

产生后果的补救;惩罚性责任,则是对造成

损害的责任人进行处理,让其承担一定法律

责任。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仅仅因为依照有立

法瑕疵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执法行为,造成

了侵害结果而导致本人受到处分与惩罚,同

样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不能追

究行政立法者的责任,那么又谈何追究仅是

“依法行政”者的责任?如果不能从根本

上解决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即:撤销已制

定的违法的或不合理的行政立法,或是制定

新的行政立法。那么补救性责任就只能狭义

的针对个体的、已经受到侵害的管理相对人,

而不是所有潜在的可能受到侵害的管理相

对方。

现实工作中的重要性

1、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行政立法在实现行

政权的正确、合理行使,保证行政相对人的

正当、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行政立法在其实施过程中,却

存在不足,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海关行政处罚担保的扣留期限问题。

在《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重要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关于担保财产扣

留期限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不明,导致

海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过大,

可以长时间扣留当事人的担保物,有可能损

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对行政执法者正当执法行为的保护

上述的执法不确定性,、似乎可以看作

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即使发生了

侵害后果,也是难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

对执法者有利。但是,这种不严密的立法行

为产生的执法界线的模糊,对于具体执法人

员言,是更为危险的双刃剑。

仍以担保为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三十九条对于海关行政处罚担保的适

用情形的规定十分简单:“第三十九条:有

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

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

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

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该条文予人的第一印象似乎是赋予了

行政执法者较大的执法权力,然而在经过分

析后,就可以看出在实施过程中是存在较大

争议的,依此执法的行政部门与执法者面临

着相当的且无法规避的执法风险。

此规定的争议性主要集中在对“违法

嫌疑”和“无法或者不便”这两个概念的

不同理解上。

对“违法嫌疑”的理解——即“涉嫌

违规”案件能否收取担保?

目前各海关在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一种

观点认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

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嫌疑”,应该包括走

私嫌疑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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