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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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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

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

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

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

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

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

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

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

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

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

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

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

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

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

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

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

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

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

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

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

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或在精神专科医师

指导下治疗,经初步处理后观察2周,若情况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

3个月时随访;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病情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

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

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4.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

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健康体检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

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

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三、服务流程

稳危险性0级且无继续现治疗方案

定其他异常3个月时随访

检查有无危

指导患

重情况发生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继续现者和家属

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稳治疗方案

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对定3个月时如何配合

检查患者的危险性对对对2周时随访随访治疗

12级

精神症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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