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_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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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6.1 概述 6.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6.3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6.4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6.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6.1 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1. 建设工程勘察: 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 建设工程设计: 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勘察是基础,设计是灵魂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1.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2.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3.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1.招标发包 强制性招标的工程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3.评标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发包和分包要求 (1)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6.2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1.概念: (1)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 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 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种级别。 (2)工程设计标准 是推荐性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要积极采用,根据各地的条件和情况,在无特别理由时,必须遵守,不得另行设计或改变。工程设计标准分为三级: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1、审批、发布 (1)国家标准: 审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布。 (2)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标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标准:企业组织制定,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2、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采用何种推荐性标准,由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予以确认。 6.3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依据 1. 项目批准文件; 2. 城市规划; 3. 工程建设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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