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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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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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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目的
对采购的物料和生产的半成品、成品按规定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转序加工和出厂。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进厂的物料、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
职责
IQC负责进货物料的检验和试验;
IPQC负责生产过程中半成品、成品的检验和试验;
QA负责最终成品的检验和试验;
工作程序
来料检验
按照《采购控制程序》中4.6的要求进行来料的检验。
4.2 生产过程检验
4.2.1具体产品的生产过程检验必须按照具体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
4.2.2 各车间、各工序应组织生产作业人员对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进行自检。
4.2.3 QC必须进行首件检验,并做好首件检验记录。如果是生产“ROHS”环保产品时,还要核查生产所使用的物料或半成品是否为环保,并在首件检验记录上注明物料的使用情况。
4.2.4 过程检验由品质部指定专职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并填写“QC记录表”,每天要汇总成“QC检验日报表”交主管审核,并发放到生产部门及管理者代表。
5.2.6 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2.7只有在所要求的检验项目完成或必需的报告收到和验证后,才能将产品转序作进一步加工。
5.2.8 过程检验都必须作好状态标识,并作好检验的相关记录。
5.3 最终检验和试验
5.3.1 最终检验和试验由品质部QA负责,按照《成品检验标准》和《抽样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为最终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提供证据。如果有HSF要求的要验证其环保要求。
5.3.3 最终检验和试验的方法、步骤按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成品检验报告》,每日汇总成《QA每日检验报告》。
5.3.4最终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必须在所有规定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均已完成,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后才能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5.3.5 只有在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都全部完成,有关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数据、文件都得到审批认可后,产品才能发出。
5.3.6最终检验和试验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当判断有争议时,须经管理理者代表确认并处置,必要时需召集生产部门、工程部、研发部等部门开会讨论,进行共同协商后再裁决。
5.3.7批量成品判为不合格需要返工时,如果需要返工作业指导书的,由工程部负责编制,如果可以用正常生产过程的作业指导书来指导返工的,则用正常生产过程的作业指导书来指导返工。
5.4 检验和试验记录
5.4.1从进货检验开始直到最终检验,在执行检验和试验作业任务时,都必须完成相应的检验和试验记录。
5.4.2 检验和试验记录必须标明负责产品放行的授权品检员。
5.4.3 检验和试验记录必须清楚地表明产品已按所有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当产品没有通过某项检验和试验时,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检验和试验记录的控制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由品管部收集并妥善保存。
检验和试验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相关文件和记录
《记录控制程序》 FS-QP-02
《采购控制程序》 FS-QP-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FS-QP-16
《抽样检验计划》 QD-WI-01
《成品检验标准》 QD-WI-03
QC记录表 QP-15-R01
QC检验日报表 QP-15-R02
成品检验报告 QP-15-R03
QA每日检验报告 QP-15-R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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