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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
展馆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篇「一」
1、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
保管接收人员必须与登兄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
部门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2、文物入库后,报关员必须按科学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
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3、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
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以及易爆物品,腐蚀性物
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
和总闸。
4、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卫部负责人许可,不得
进入座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
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
记手续。
5、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入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
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管领导批准,其他藏品须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办理提
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6、保管部门必须木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
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7、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馆领导批准,由有
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8、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处
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
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9、经常使用的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
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
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10、藏品如需复,由保管部门提出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复前,应
做好照相、测绘记录。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
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
藏品档案。
11、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
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
稿费。未发表的一级馆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12、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
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展馆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篇「二」
1.展厅内外不得张贴、悬挂各种广告或宣传品。
2.展厅内外禁止进行任何销售活动,随展的画册及各种宣传品如须销售,与
我馆展览部联系,进行安排。
3.展出期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挪动展品。
4.展出期间含(筹展、撤展)一般不在晚上加班,如需加班,我馆按人事劳
动条例收取费用。
5.展厅内不得改动馆内设施。不准私接电源与连线;不准使用双面胶、海绵
胶等;不准在展厅内外的墙面及各种设施、设备上钉钉子、张贴海报或宣传品等。
6.值班人员要在开馆前三十分钟到达展厅,检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