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食堂管理要求.docx

发布:2021-10-20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食堂管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必须在入场前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如到入场期限未取得,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中标单位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健康状况进行了解,食堂从业人员要到卫生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严格控制对豆糕类、豆腐、四季豆、蘑菇等食品的采购和制作关。 4.要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5.食堂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如蓄水池等应有卫生防护措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6.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留样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7.凡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相关工作。 8.在订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采用送餐方式,送餐单必须具备卫生、工商部门准许的相关资质,由采购人与送餐单位签定有关合同。 9.食堂附设的食品小卖部只能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的食品,另设小卖部的从业人员经过健康体检和上岗培训合格,才能经营食品小卖部。 10.对上述食堂服务及其他服务管理中标供应商需提供具体管理服务方案和服务标准。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