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系统的建立管理制度.docx
瓦斯抽采系统的建立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系统的建立治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矿井,必需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5条)
(一)高瓦斯矿井。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三)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虽达不到5m3/min,但利用通风方法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困难的。
(四)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到达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五)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急煤层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一)瓦斯抽采系统抽采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
(二)瓦斯资源牢靠、含量丰富,估计瓦斯抽采效劳年限在五年以上;
第一百六十八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依据地质供应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到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时,必需将抽采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的选取及方案选择要进展可行性论证,依据《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50471-2023)、《煤矿瓦斯抽放标准》等要求进展设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瓦斯抽采规模必需能满意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系统的力量应满意矿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径应按抽采流量分段计算选配。地面瓦斯抽采泵及主干管网力量应留有1.5~2.5富有系数。
第一百七十条分期建立、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立、分期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