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利用技术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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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利用技术管理制度
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利用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为确保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
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
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2009)及《煤矿瓦斯往复式发
电站安全要求》(AQ1077-2009)等规章和标准要求,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凡抽采、输送低浓度瓦斯(甲烷体积浓度
大于等于3%且小于30%的煤矿瓦斯)及利用低浓度瓦斯发
电的矿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
发电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矿长对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建立、健全机构和责任制,保障人、财、物的投入。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安全等
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建立低浓度瓦斯发电站的矿井,瓦斯发电
站安全管理由机电矿长负责;未设机电矿长的,由分管机电的
矿长负责;驻矿安监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
其它岗位对其分管范围的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电
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百一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电站组织管
理机构,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
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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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浓瓦斯抽采泵房及瓦斯发电站,应建立门卫进入允可
登记制度、岗位工安全循检制度、电站值班管理制度、电站
交接班管理制度、电站安全操作制度、电站设备润滑管理制
度、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电站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电站安全
操作制度、电站消防管理制度、电站设备润滑管理规定、电
站站长岗位职责、电站运行工岗位职责、瓦斯电站安全操作
规程、电站设备维护保养规范等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
办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矿井应建立低浓度瓦斯抽采、输送及发
电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矿每月组
织消防部门、机电部门、通防部门、安监部门联合对地面瓦
斯泵站、瓦斯电站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集团
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二百一十六条抽采管路管材应符合抗静电、耐腐蚀、
阻燃、抗冲击等要求。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
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砸坏管路的措施。确因
巷道条件困难的,抽采管路与电缆间距离不得小于300mm。
第二百一十七条地面瓦斯输送管道采用架空敷设时,在
管道进、出建筑物100m范围内,应每隔25m接地1次,
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
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和隔离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地面低浓度瓦斯输送管道与地面或地
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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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安全距离表
名称厂房(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