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股票.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国机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
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
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
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
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
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
1
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
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即视为其同意本规则。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
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2
4 、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
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
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
议;
3、当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
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
议;
4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
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
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
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