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
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
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
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
(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如有,下同)超过借款合同约
定的且在保险期间内的还款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
未还清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宣布或决定贷款还款日提前到期。
第四条 被保险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所
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 9 —
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债权实现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规范性文件或被保险人有关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
罚性赔款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
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在
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借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
— 10 —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承保比例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承保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
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
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 —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
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