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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摘 要
随着我国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进步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大数据背景
下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已经充
分显现,个人信息的综合开发能力以及利用、共享的效率得到提高。与此
同时,这使得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获取,提高了侵害更多相关信息主
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自然就成了
大数据下我国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难度日益提高,从法律保障的角度看
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处于需要深入、细化的境地,在 《民法典》中个
人信息虽然被明确列为保护的对象但却没有一套可实际操作的法律体系,
其他民事相关法律法规亦没有进行系统性规范,其现行的权益保护模式并
不能很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机制不完善,
也没有完善的相应救济措施,因此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仍然需要
进一步完善。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语境,美国、德国和日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
施了不同的方案,从而形成了三种符合各自国情且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信息
保护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借鉴他们的优点,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个人信息
的民法保护。首先要确立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这对当前我国切实保护各
类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次要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行
为的规制措施,构建基于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公开披露的机制,完善知情
同意之外的合法性事由。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只有在处理
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提高告知要求并且明确同意的方式、范围才能在真正意
义上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最后要完善相关的民法救济机制,明确公民
个人信息在遭受侵权后责任的承担原则及方式,建立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救
济机制,从而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救济保护。
I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目 录
引言 1
一、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民法保护的理论争论2
(一)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内涵2
1.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定义2
2.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特征2
3.大数据下个人信息面临的新挑战3
(二)关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理论争论4
1.隐私权理论4
2.人格权保护理论5
3.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6
4.本文的观点7
二、大数据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9
(一)大数据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规定9
1.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9
2.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10
(二)大数据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1.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不合理11
2.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制不健全12
3.个人信息保护救济途径不完善13
三、域外大数据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16
(一)域外规定 16
1.美国16
2.德国16
3.日本17
(二)域外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8
四、大数据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完善的建议19
(一)优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 19
(二)健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措施 19
1.构建知情同意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19
2.完善知情同意以外的其他合法性事由20
3.确立 “原则禁止、法定允许”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原则21
(三)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措施22
1.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22
2.优化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路径23
结 语 26
V
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引言
大数据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与之相对应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也越来越普遍。然而,
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民法保护领域研究却相对落后。作为信息时代新兴的法律课题,
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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