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1 - 通知.docx
事人,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48小时报告纪检监察科,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或者未退还者,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
事人,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48小时报告纪检监察科,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或者未退还者,
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所收“红包”款。收受“红包”金额在500元以上
的,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关于医疗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医务活动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为了扩大其产品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劳务费、统方费、宣传费、临床观察费,以及在医疗设备、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法收受的好处费。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1、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应立即退换当事人,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48小时报告纪检监察科,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或者未退还者,按违纪处理。
2、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不满1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对上述违纪行为,均申请市卫生计生委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金额不满5000元的追缴所收“回扣”
联系;纪检监察科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证书处罚。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一律从严处理,索要“红包”的,不论其金额大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作,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医院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
联系;纪检监察科
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证书处罚。科室负责人收受“红包”的,一律从严处理,索要“红包”的,不论其金额大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作,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医院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
款,给予警告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取消科室当年评先和年度
考核优秀资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追缴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行政后勤科室收受“回扣”的行为,比照上述规定处罚。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更不准索要或暗示患者送“红包”。所谓“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
1、医务人员一旦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给患者,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纪检监察科,由院纪检监察科在5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如仍不能退还的,上交医院或作为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2、收受“红包”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所收“红包”款。
3、收受“红包”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
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取消科室当年评先和年度考核优秀资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追缴所晋升、晋级、提干等方面均受影响,同时影响科室年度评先资格。五、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医院门诊、病区均设立举5000
所收“回扣”款,给予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取消科室当年评先和年度考核优秀资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追缴所
晋升、晋级、提干等方面均受影响,同时影响科室年度评先资格。五、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医院门诊、病区均设立举
5000元以上的,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并申请市卫计委给予吊销执业
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处三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4、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