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法.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市场准入是政府为希望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主体制定一套规制或标准,当某一主体符合相应的市场进入规制或标准后便能进入特定市场,而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则的主体则被排除在特定的市场竞争之外。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邮政法修改,快递业准入设限 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中国邮政一家独大到民营企业遍地开花的过程。 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没有肯定民营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严格来说,在新《邮政法》出台之前的快递企业在法律上属于非法经营。换句话说,快递业没有入门门槛。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其中第六章第5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协调,于200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快递业务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快递公司必须先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合法经营。 准入门槛的设置,必将淘汰一批资质不够的企业,而这些资质不能达到准入门槛的企业往往也很难保证其在提供快递服务时的质量。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三大指标: 法人条件、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持证率 2010年9月30日被快递行业称为准入大限 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王某受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委托管理企业,二人约定:王某对外可以签订货值1万元以下的合同,超过1万元的合同由张某签订。某日,王某与不知此约定的第三人赵某签订了货值超过1万元的合同,则赵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张某不能因王某违反约定而拒绝履行该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