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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之公司法.ppt

发布:2016-04-03约9.7千字共5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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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特征 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 种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三 公司立法 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重新颁布。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公司登记管理 1、登记 2、名称 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类别 第二章 公司独立人格与法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其意义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出资者的有限责任,这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 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下,出资者与债权人各放弃一定利益,从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一道屏障,这种安排在公平基础上实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价值 新《公司法》于20条第3款引入了该理论。该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甲公司为了逃避不法行为责任,设立了Y有限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此,Y公司的债权人X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理由是:Y是甲的全资子公司,从人员构成、营业活动上看,Y和甲公司已经完全一体化;从法律形式上看,Y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但实际上不过是甲公司的一个部门而已。在Y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X的债务时,请求法院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第三章 公司设立制度与公司章程 一、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原则 2、特许设立原则 所谓“特许设立”,是指每个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由国家制定特别法令或者由国王颁布特许状予以批准。 3、核准设立原则 也称许可设立,是指公司设立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还要单独经过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4、准则设立原则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过向登记机关注册即可成立。 5、严格准则设立原则 为防公司滥设而严格公司设立条件,如资本三原则等。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公司设立原则 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制度采用的是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有限责任公司,以严格准则主义为原则、以核准主义为例外;对股份有限司,完全贯彻了核准主义的立法态度,即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005年《公司法》两种公司的设立原则统一,表现为第6条的前两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公司设立条件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从事公司设立事务的人,形式意义上指在公司章程上签章的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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