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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第七章剖析.ppt

发布:2017-01-16约3.72千字共4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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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概述 审级监督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节 审判监督概述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二)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二、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审判监督 (一)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作为单位,可以作为走私罪、索贿罪、行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二)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节 审级监督制度 一、审级监督制度概述 (一)审级监督的概念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级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核准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来完成。 (二)审级监督的功能 1、法官的认识能力属于有限理性,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可能完全正确。 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3、审级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二、二审监督制度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 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全面审查,开庭审理。 (三)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1、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二审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不适用于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三、再审监督制度 再审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3、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 4、宣告被告人无罪 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四、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对象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3、法院依职权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 4、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审判程序,对于统一理解和执行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对于既打击犯罪又防止错杀和坚持少杀的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报请复核 3、审查核准 (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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