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集团化办园章程.doc
1-
幼儿园集团化办园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集团化办园行为,加强集团化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集团化办园是指两个及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在保持各自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共同管理和运营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集团化办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幼儿园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幼儿园集团化办园应当设立集团总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个分园的工作。
第五条集团总部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教育总监等职务,具体职责由总部制定管理制度规定。
第六条各分园应当设立园长,具体职责由总部制定管理制度规定。
第七条集团总部应当定期召开集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决定集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各分园应当定期召开园务会议,研究并决定园内的事务。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九条幼儿园集团化办园应当统一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幼儿活动方案,确保各分园教育教学内容的统一性和质量。
第十条各分园应当按照集团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幼儿活动方案实施,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应当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各分园的财务和人事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各分园应当按照集团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各分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分园的运营管理符合集团要求。
第十四条各分园应当接受集团总部的管理和指导,配合集团总部进行各项工作。
第四章维护权益
第十五条幼儿园集团化办园应当确保各分园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集团总部应当加强与各分园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各分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各分园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幼儿园集团化办园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幼儿园集团化办园所有。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应当经过集团总部的决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