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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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工作所需支出,纳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城市经营、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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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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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制度。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发出征询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监管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可以冲减相应的监管资金;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造价和概算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补助和奖励费用等。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手续;
(三)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前款规定的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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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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