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买卖合同.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表明,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以,出卖人仅仅交付标的物是不够的,还必须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作为一种典型的交易形式,是以一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为内容的,在这一点上,它与单纯移转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借用)不同。
在合同中,有的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有的是移转标的物的合同。但是在移转标的物的合同中,买卖合同则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要移转;;;;三、买卖合同的要素
(一)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就出卖人而言,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的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可见,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应当享有处分权,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一般而言,出卖人都是物的所有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卖人也可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处分权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国有财产的经营者或其他授权处分者。虽然国有财产的经营者或其他授权处分者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但是其
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处分权,因此,也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主体。
第二,监护人,监护人一般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处分。监护人依法所从事的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第三,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管理人享有一定的权限,其中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处分破产企业
财产的权利。;(二)标的物;(三)数量和质量;;;(六)检验标准和方法;;(八)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 2)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四)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所谓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负有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仅要取得所有权,还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此才能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出卖人还应当对买受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具体来说,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在合同中,当事人一般都会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约定,《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此处所说的“约定的质量要求”,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所做的具体规定。所谓“质量说明”,是指针对所交付的特定货物的质量说明,其实质上是出卖人对质量标准所做的明示的单方允诺。因此,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则其提交的标的物在质量标准上必须符合该说明的标准,否则,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质量上存在瑕疵,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类物品规定了强制性标准,则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出卖人单方允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或
主给付义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所以,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就必
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四节 特种买卖;;;;;;;;2.买回的成立
出卖人保留买回权约定出现时买回成立
3.买回的生效
买回权的行使
(三)买回的效力
1.买回人的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
;二、试验买卖
(一)试验买卖的含义
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停止条件的买卖,亦称为试用买卖 。
(二)试验买卖的特征
1.买受人有试验或检验标的物的权利
2.试验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 。
;(三)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或拒绝
1.认可或拒绝
2.认可或拒绝的拟制
(1)拟制认可的情形
(2)拟制拒绝的情形
;三、样品买卖
(一)样品买卖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样品买卖指的是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
2、特征:标的物的品质以当事人约定的样品为准
(二)样品买卖的确认
1.样品买卖的成立要件
①须有样品之存在
②样品于合同订立已存在
③须于买卖合同订立时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