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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的私募债通道业务介绍.doc

发布:2017-04-14约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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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企业创新融资部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联系东海证券企业创新融资部谢蓉,电QQ号码2591302760 信贷资产的私募债通道业务介绍 背景介绍 作为中国金融界的中坚力量,银行无论在经济发展还是金融同业合作中,都扮演着核心地位。然而随着金融业态和业务的发展,银行面临着业务发展与资产负债表扩张的平衡、贷款成本与投资收益的平衡、标准产品收益受限和非标准产品额度受限的平衡等一些列新的经营压力。 特别在银监会8号文背景下,银行投资非标债权产品的规模受到严格控制,以往的通道类同业合作受到打击,而基于标准化债权产品的银证同业合作越来越成为新趋势。特别是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创新标准化债权融资工具的推出,为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和提高理财资金池收益,提供了新的有力的工具。 此业务对银行的意义 不占用表内贷款额度 将原本通过表内贷款进行的业务专为表外私募债,腾空贷款额度,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减少风险计提占款 赚取更多息差收入 银行用自己的理财资金去购买私募债,可以赚取更多的息差:银行的理财资金成本大概在5%,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平均票面利率在9-10%,那么银行可以赚取的息差收入将高达4-5% 债券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实现表内贷款表外化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备案制的债券,没有资金用途使用限制,一般私募债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这种通道方式,用理财资金来置换原来的表内贷款,实现表内贷款表外化 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受8号文限制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可以在沪深交易所的相关交易平台转让的债券,不属于8号文中监管的非标范围,所以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私募债是投资标准化债权,不受8号文限制 定义 非上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委托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两个试点办法、两个指引(指南):两个交易所先后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引》/《业务指南》 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登记规则:证券业协会和登记结算公司相应出台证券公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与登记结算规则 中小企业界定 发行对象:非上市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根据从业人员人数或营业收入按行业划分划分为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的中小企业界定文件详见附录) 行业上:暂不包括金融业和房地产业 试点区域: 截至目前,深交所私募债券试点范围已扩充至十六省五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福建、新疆、云南、江西、广西、黑龙江、陕西和湖南。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界定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 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 第一步 公司决议 需要重点注意事项 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案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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