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山东分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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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分公司管理制度
HSDZD-13-SC02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2006-6-16 发布 2006-6-16 实施
华 能 山 东 分 公 司 发 布
华能山东分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监督是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厂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贯彻《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加强华能山东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所管辖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华能国股经[2005]751号)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分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为分公司,第二级为所管辖各电厂。
第七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依据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有关规定,负责所管辖已投产电厂的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在建机组的技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按照股份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 电力研究院(所)作为分公司委托的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将以其技术优势,根据协议对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的技术监督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所管辖各电厂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是对设备实施监督的执行者,对技术监督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电厂应建立以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成员由策划部(生产部)、运行部(发电部)、检修部主任及电厂的化学、金属、绝缘、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测、电能质量专业的监督专责工程师组成,统筹管理全厂的技术监督工作。电厂策划部(生产部)作为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厂的技术监督工作。在建厂的技术监督机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筹组。
第十一条 电厂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的各项规定,制定符合本厂实际情况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二)组建专业技术监督网,建立厂、部、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三)掌握本单位设备的运行、检修情况,缺陷和事故情况,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时,及时向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四)制订各项目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
(五)检查、协调落实各项技术监督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六)组织本厂内各项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监督网是电厂内部技术监督的执行机构,技术监督网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厂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二)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消除,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
(三)对于达不到监督指标的项目,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厂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报告,提交具体改进方案或措施,供领导决策。同时,有权向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技术监督负责部门反映、汇 报;
(四)根据标准化要求,配置和管理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标准计量设备,监督各种运行表计,认真填写数据表格;
(五)做好检测仪表及标准计量设备的定期校检和量值传递工作;
(六)建立、健全设备的各项技术监督档案。
第三章 股份公司、分公司、电厂及电力研究院(所)
四方的的关系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作为上级主管,统一领导分公司及所管辖电厂的各项技术监督工作;分公司安全生产部监督检查电厂与电力研究院(所)的技术监督协议的执行,并按股份公司安全及生产部有关要求,进行督促和协调。
第十四条 电力研究院(所)受分公司委托对电厂的技术监督工作在业务上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电厂是日常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单位,要对电力研究院(所)的工作进行配合,接受监督,支持监督。
第十六条 电厂和电力研究院(所)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电厂的技术监督应纳入电力研究院(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电厂按协议支付技术监督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超过标准范围的技术监督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章 技术监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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