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继承法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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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谁授权企业修改婚姻法? 近日,有网友在猫论坛上贴出某公司一份另类的“内部男女交往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入职不足一年的男员工及入职不足3个月的女员工禁止在公司内找男女朋友;25岁以下的男员工禁止在本公司内找女朋友;女员工在本公司外找男友确定关系后,需要向主管主动说明情况,特别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有隐匿不报者直接开除;更换男女友达三次后永久禁止在公司内部找对象。规定唯一的例外是:月收入大于15000元的员工,不受以上1、2、3条的限制。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结婚登记程序 我当法律顾问 扶养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虐待 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遗弃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家庭冷暴力 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以及不高兴做一切家务等非正式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采用武力,但却消极应对,方式常采取“三不政策”:不说话,不理睬,不关心。即便说话,也经常是嘲笑,语言折磨。 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的; 第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第三,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第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第五,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第六,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法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案情介绍: 1980年张三和李丽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结婚,张三夫妇给了8000元的置办费,之后小芳每月都回家探望父母和给200元作赡养费。儿子则外出打工很少回家。1999年3月张三车祸去世,小刚从外地赶回来办理丧事后,把张三夫妇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把李丽名下的存款据为己有。小刚的理由是:小芳已经出嫁没有继承权。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小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非因法定原因被剥夺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乙幼年丧父,由其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子12间。后生下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后一直同乙的哥哥甲一起居住。后乙妻死亡。丙就与甲一起住。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与乙母都未留下遗产。 问: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首先,乙死亡后,该房屋应当由乙妻子、乙母和丙来继承。其中,乙妻子8间,丙和乙母各2间。 乙母去世后,甲和丙有权继承他的遗产。每个人一间。 乙妻子死后,留有8间房产,由丙继承。 费珍和费臣生育三子一女,在X市有房产一处。其中,长女费玉与周某结婚,婚后住在该房产。次女费季和三女费惠婚后均住在夫家。儿子费某跟随母亲费珍和费臣迁往安徽。后费臣病故,两年后长女费玉也病故。费珍及其子费某回到X市要求周某及其子女搬出。周某认为,其妻子有继承其父亲房子的权利拒不搬出。 问:谁有权继承房产? 图一放大镜 图二铁丝网 图三 图三谁授权企业修改婚姻法? 图一 图二 图三 结婚自愿 图三谁授权企业修改婚姻法?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单 身 图一 图二 禁止 结婚 条件 图一 图二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麻风病、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进化论奠基人达尔文他与表姐结婚,生下10个孩子,没有一个身体健康:两个大女儿未长大就夭折,三女儿和两个儿子终身不育,其余孩子也都被病魔缠身,智力低下。 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是血友病基因的隐性携带者,她与表哥结婚生育9个孩子,让血友病殃及欧洲四国的皇室贵族。 申 请 审 查 批 准 怎样处理夫妻关系 夫妻如筷 核心:夫妻 在家庭中地 位平等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 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自家庭中的人格、 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主要体现在: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 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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