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婚姻法与继承法.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六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三、结婚制度; ;;祖父母;(二)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
指当事人欠缺结婚的合意,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夫妻关系;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五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程序; 凡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境内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但在办理手续时,应备齐各种证件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三)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