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院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调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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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院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调查报告
诉讼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的送达不,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因此,送达
电话通知
到本院送达 能送达
当事人 不能送
达当事人 民一庭 455 91 55 270 96 5 4 5 25
民二庭 204 55 20 120 88 1 1 2 5 北通法庭 406 88 64 225 96 2 1 1 25 张黄法庭 347 60 54 207 65 3 2 0 21 寨圩法庭 351 70 76 185 66 1 0 1 18 合计 1763 364 269 1007 411 12 8 9 94 占结案
比率% 20.06 15.26 57.12 23.31 0.68 0.45 0.51 5.33 从上述统计表反映的送达情况可见,通过送达人员直接送达的约占20.06%,通过电话通知等直接在本院送达的约占15.26%,通过邮寄送达的约占57.12%,邮寄不能送达的约占23.31%,通过留置送达的约占0.68%,通过转交送达的约占0.45%,通过委托送达的约占0.51%,通过公告送达的约占5.33%。对于上述统计数据,都是法律文书最后送达成功的方式。但是,有些案件要最后送达成功,可能要采用多种方式才能送达该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从上表可见,邮寄送达已逐渐成为首先采用的送达方式。2012年度适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占的比例较大,约占57.12%以上。我院首先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有时无法电话通知且又在本地的则直接采用邮寄送达;电话通知无效的,则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被退回或拒收的,则根据实际情况由送达人员直接送达或继续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都未成功等的情况下,最后才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此,随着民商事案件的逐年增多,法院工作人员增加有限,我院在文书送达工作上消耗了大量的诉讼资源。由此可见,“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题,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诉讼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 对我院民商事文书送达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已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造成直接送达困难。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尽管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适用邮寄送达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拒不到庭、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导致法律文书无法及时送达,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并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一直接送达难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是将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文书直接送达“四难”: 难联系难通知难找人难送难联系有的案件由于原告在起诉阶段没有向本院及时准确提供自己或被告的电话、通讯号码,导致在寻找被告无果的情况,还无法与原告及时取得联系。在起诉阶段,有的原告为了尽早立案故意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而导致送达不能难通知通常情况下,对受送达人有明确的电话、通讯号码的,先采取电话通知其来本院签收法律文书,但常常遇到当事人寻找种种借口,不来签收诉讼文书。有的明明在本区,却说在外地出差有的强调忙,来不了有的一听法院来的电话,就挂机,不予理会导致不能通过通知实现送达。难找人有的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反复查找有的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拒收且不能留置送达有的公民居无定所,有的单位住所不明,许多诉讼文书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故意躲避短期或长期外出,或改变居住地址而导致找不到受送达人。难送涉诉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不愿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有的涉诉当事人不懂法律程序,怕打官司而不敢签收法律文书有的涉诉当事人看了起诉状后,情绪激动,喊冤叫屈认为与事实不符。有的涉诉当事人自动放弃辩护权,藐视法律,甚至拒绝签收,说不会来开庭,随法院怎么判决。有的受送达人利用送达人员不认识自己,谎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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