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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章 国际贸易惯例.ppt

发布:2017-04-12约7千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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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学 * 国际贸易实务 * 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引导案例】 UCP600的不可抗力条款 海南某出口公司与英商按CIF LONDON成交一批热带作物,装运期为7月~8月,总价为10万美元。进口方由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香港分行开立一张即期循环信用证,指定由某海南分行议付,金额为5万美元,即总数量一半的金额可循环使用一次。信用证规定,在第一批热带作物装船并取得海运提单后,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和原数量。出口公司在第一批货装船取得全套单据准备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银行开业后,出口公司再次交单议付时,已经超过了第一批规定的交单有效期,议付行在出口公司出具补偿保证书后,向开证行寄单,在面函上提出其不符点内容并附“凭担保议付”单。开证行随即复电:“第××号信用证项下第×××号单据已收到。议付行面函所提出的不符点不能接受,建议改为信用证下的托收。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出口公司只好将第一批货物10万美元改成信用证下的托收。随后第二批货物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银行又提出拒付第二批货物,仍按第一批一样处理。货抵伦敦后,市场疲软,两批托收单据均被拒付,经多次交涉,出口方让价20%结案。 审判结果:支持银行的做法。根据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由于天灾、暴动、战争等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恢复营业时,对营业中断期间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UCP第3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付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付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的各期均告失效。 * 国际贸易实务 * 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行为做法。他们来自于国际贸易实践,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在与法律不抵触时作为判断争议的规范。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即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符时,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以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 * 国际贸易实务 *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一) 非强制性与强制性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为其本身并不是由哪一个主权国家制定或批准的法律。 但国际贸易惯例在以下条件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 1.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内立法中被引入国内法,或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 2. 国际贸易惯例被通过国际立法被引入国际公约或条约中。 3.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引用某一国际惯例,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有效条款,买卖双方必须遵守。 4.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和惯例,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裁决或仲裁的依据。 5 . 以默示的方式选择适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这种惯例就具有约束力。 * 国际贸易实务 * (二)规范性与非规范性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具有规范性,这一规范性是一种近似法律的规范性或准法律规范性,用来规范贸易活动的行为及方式。非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由于没有形成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如由于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形成的某一或某些国家或地区特有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稳定性与非稳定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贸易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并经反复使用的,是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历史产物。因此具有稳定性。 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贸易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自形成后又经历多次修改。因此具有非稳定性。 * 国际贸易实务 * 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使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和英文缩写字母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用来确定交货条件。现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分别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为解释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其宗旨是为采用CIF条件却又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贸易人士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使用的统一规则。 该规则最初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制定,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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