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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ppt

发布:2017-02-10约2万字共1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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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0 应 B(潜在业主)之邀,P递交了一份标价为1000万德国马克的建筑工程投标书,随附一份G银行开立的金额为50万德国马克的备用信用证。最后,B在证下提出索款要求,P抗辩道:B已与T签约,所以备用信用证已经失效。 ????   请依据ISP98分析G银行可否拒付? 分析5-10 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的与备用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的单据为依据,而不介入确定申请人是否违约的事实。因此,除非P能证明B方的欺诈或其他权利滥用行为,并以此凭有关适用法律构成对B方索款要求的有效抗辩,否则G银行必须付款。 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惯例规则 《联合国国际国务买卖合同公约》(CISG) 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要约 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要约的生效——送达生效 要约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 要约失效的情况 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承诺 有效承诺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逾期承诺是否有效? (3)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区分实质变更和非实质变更 承诺 承诺的生效——送达生效 承诺的撤回 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即可撤回。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案例7-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于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双方约定: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一再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发货。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甚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7-2 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分析7-2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惯例规则 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通过第三者解决争议 当事人意思自治 专家审理 保密性 可强制执行 效率高 仲裁协议 事前或事后的仲裁协议 相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其他形式 仲裁裁决的效力 终局性 可强制执行 主要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分析5-2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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