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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法律法规.ppt

发布:2017-06-02约5.07千字共3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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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法》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即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合法拒绝权     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违章批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紧急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害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在采取可能在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劳动保护权: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守纪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涉及的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时有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的责任,协议无效,单位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提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无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直接上岗的。 (2)违障作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劳动法》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对合同的必要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2.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不受限制的三种情形:自然灾害、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紧急抢修的。 3.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劳动中的安全卫生条件要求进行了规定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 火灾预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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