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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14.2.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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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2014] 号 能源有限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四)责任与处罚对等; (五)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执行组长,分管各专业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市场部、党群部、安监部、生产建设部、机运部、总工办、调度室、财务部、工程预决算部、新项目开发处、煤炭营销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组织指导本小组办事机构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开展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提出重大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班子扩大会研究批准。 第六条 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 (二)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且应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应在七日内组织立案调查;不属公司查处的应立即移交职务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查处。对经审查无事实依据不予受理的投诉、检举,应当于七日内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 (四)每月5日前,将上月公司查处的和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议。 公司各管理部(处)室,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处其业务范围内的职务过错。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本部门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公司查处职务过错案件;向公司责任追究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当月发生的职务过错及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各级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若与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章 职务过错责任者及责任追究权限 第九条 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 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 第十条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个人在集体过错过程中持反对意见并有记录或其它证据可以证实的,免除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直接查处矿副总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过错;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失的职务过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以及其它应当由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 公司机关、各基层单位职务过错追究机构,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科级及以下员工发生的造成较大及以下损失,以及造成一般不良社会影响的职务过错。 第十二条 隐瞒本单位、本部门集体或个人职务过错,不履行、不及时或不完全履行本单位、部门职务过错追究职责的,公司追究该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职务过错的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职务过错的事实、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职务过错责任者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 (三)引咎辞职; (四)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济处罚。 前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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