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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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冲突中农民工的维权抗争 提纲 一、是什么 1、基本概念 2、劳资冲突的现状 3、劳资冲突的斗争形式 二、为什么 农民工各种维权抗争方式及其原因分析 三、怎么办 基本概念 劳资冲突: 指劳资之间就劳动中的权利事宜以及利益 事宜,以公开或隐蔽方式来表达和实现其利 益诉求的一种社会行为。 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 凭借从事劳动或从事过劳动这一客观存在获得的应 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 得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 近10年来,中国劳动争议案件年均递19%。 2008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目达到创纪录的69.35万件 2009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高达68.44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1.9万件。 2010年,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激增趋势。 广东省作为每年出现各种劳动争议最多的省份,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占全国总数的20%以上。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2008年到2010年底,广东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总量一直保持每年30万宗以上的高位状态。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方一般会采取罢工、怠工、 联合抵制等抗争方式;雇主采取的方式一般是关闭 工厂、雇佣罢工替代者、复工运动、黑名单或白名 单。 而我国以农民工为劳动者的维权抗争更多是以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以及堵厂、堵路、静坐等形式 表现出来。 1、制度化维权 2、非制度化维权与抗争 (一)自救式犯罪维权和以死抗争 (二)群体性维权抗争 (三)农民工“工头”与资方抗争 (四)沉默是金与用脚投票 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 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后,农民工可以 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还可以通过信访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 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依法处罚用人 单位。 农民工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制度化维权。 1、自救式犯罪维权和以死抗争。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上演一出出的悲剧——农民 工为了得到其微薄的薪水,在无法得到的情况下, 不得不采取过激手段将老板或其他人杀害,我们将 其称为自救式犯罪维权,即当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 侵害时,在其能力范围内穷尽可能的救济手段,最 后不得不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就 是自救式犯罪维权。 2009年6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 村第二工业区台资企业展明五金制品厂员工刘汉黄 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与该厂台籍总 经理林裕腾、副总经理邵正吉、生产经理赖振瑞发 生争吵。争执中,刘用一把弹簧刀将三人捅伤,造 成邵正吉当场死亡,林裕腾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赖 振瑞受重伤。 2011年1月29日晚9时许,在医院 里挺了13天的“服毒讨薪”农民工刘德军 心脏停止了跳动。 刘德军是一名在外漂泊打工28年的 河北农民工,春节前夕,刘德军却始终 得不到3200元钱工钱。他去找了老板两 次,却始终要不到工钱。于是,在第三 次去找老板讨薪的时候,带上了一瓶农 药“百草枯”。再见到老板后,刘德军说 出一句“如果你不给我钱我死你们家门 口”,但紧接着,老板撂下一句狠话: “你要死赶紧死,死了我给你双份钱!” 刘德军悲愤无奈,喝下了近三分之一瓶 百草枯(一瓶100ml左右,5ml即可致 命)。 2、自救式犯罪维权和以死抗争 现象出现的原因 第一,行政执法弱化、淡化等削减了行政 救济的效果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如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还可以处以罚款。当前,由于我国劳动监察力量不足,制约了行政救济的效果。 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劳动行政部门在面对农民工的投诉,不可避免地采取推诿、拖延战术,导致行政执法弱化、淡化。 第二,现行法律制度架构无法适应迅速发展 的社会,尤其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 的要求 大部分的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经济基础较弱,他们一般不会为了微博的工资、人身伤害赔偿等,而去选择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制度化维权成本较高,制约了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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