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农产品?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界定的概念:
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禽蛋、生鲜乳、鱼、虾、蜂蜜等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初级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农产品和食品的关系
联系:食品来源于农产品,经加工而成食品。
区别:农产品侧重于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而食品更强调加工环节。
三、判断是否属于农产品关键把握三点:
一是是否属于“农业活动”;二是是否发生化学性状变化;三是是否纳入QS食品管理范畴。
四、什么是农产品质量?
指适合一定用途,满足人们需要所具备的特点和特性的总和。它包括产品内在特性,如产品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可靠性、精度、纯度等;也包括产品外在特性,如形状、外观、色泽、气味、包装等;还有经济特性如成本、价格等。
五、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人体健康的要求,并且对人的身体有益。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
一是全程质量控制。“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
二是产品质量安全。达到消费者是营养、质优、无污染的产品。
三是生产环境安全。基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层次的标准。
四是生产资料安全。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相关的使用准则的要求。
五是生产过程安全。执行一整套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六是包装安全。具有保护质量、保护环境和再利用三方面的意义。
七是贮运安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层次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是销售安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七、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六个禁止”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8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17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18条)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第24条)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25条)
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32条)
八、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三个不得”
经营者自检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33条)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第37条)
九、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三个鼓励”
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 (第8 条)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24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38条)
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两个引导”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第9条)
十一、监督管理----谁来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只有两个部门,即农业和食药系统。
两个部门的分工也基本明确:
农业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食药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监督管理—管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监督管理—怎么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负责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统筹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