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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第1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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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015年6月11-13日第1次修订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修订稿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2 第一章 总  则 PAGEREF _Toc423331792 \h 1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3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PAGEREF _Toc423331793 \h 5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4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PAGEREF _Toc423331794 \h 8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5 第四章 农业投入品 PAGEREF _Toc423331795 \h 12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6 第五章 农产品生产 PAGEREF _Toc423331796 \h 15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7 第六章 收储运 PAGEREF _Toc423331797 \h 17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8 第七章 农产品经营管理(市场准入、包装标识) PAGEREF _Toc423331798 \h 18 HYPERLINK \l _Toc423331799 第八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PAGEREF _Toc423331799 \h 20 HYPERLINK \l _Toc423331800 第九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PAGEREF _Toc423331800 \h 23 HYPERLINK \l _Toc423331801 法律责任 PAGEREF _Toc423331801 \h 27 PAGE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包括采摘、捕捞等)、农产品经营(销售); (二)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和运输; (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业投入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法对农业投入品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法没有规定的,遵守农业投入品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和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部门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第七条(考核评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规划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农产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行业自律)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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