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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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2015-0401
合同编号:
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
(示范文本)
甲 方:
乙 方:
辽 宁 省 交 通 厅
辽 宁 省 旅 游 局 印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旅游局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2.本合同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旅行社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之间租车时使用,倡导其他用车单位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使用本合同文本。
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本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如实填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5.本合同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6.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7.本合同自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合同条款由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旅游局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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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包车客运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住所:
通信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
住所:
通信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其他:
第二条 合同构成
(一)本合同由正本和附件(即包车确认单)构成,附件为甲、乙双方在正本有效期内就单个包车事宜达成的具体合同,可以变更正本的个别条款,在每次包车前经双方签字确认,自签订起发生效力。
(二)甲、乙双方可根据包车数量、特别约定等内容的多少,参照合同附件制定包车确认单。包车确认单应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车辆型号、服务要求、用车数量、用车地点、具体时间、行程安排、用车费用、结算方式和确认期限要求等。
第三条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具体见包车确认单。
第四条 费用结算
(一)租车费用包括: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高速公路费;
4.停车费;
5.其他费用。
驾驶员食宿由甲方安排。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由乙方承担。租车费用由双方在包车确认单中予以约定,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选择一种)
1.□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止日期;
2.□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3.□合同有效期截止时一次性结算。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乙方开户行: ,账号: 。甲、乙双方各自保存包车确认单和发票。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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