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总论案例浅析剖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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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之房产纠纷案例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房子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公示:不动产转让之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李老伯、陈大妈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已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由于李老伯、陈大妈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平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肖先生诉求的上述判决。;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层2806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40.12㎡,总房款为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支付42万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己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 经审理,楚雄市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约,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引用法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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