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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复习提纲..doc

发布:2016-12-28约1.93万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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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一.单选题(20道,每题1分,共20分) 二.多选题(5道,每题2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4道,每题5分,共20分) 四.简答(5道,每题6分,共30分) 五.案例分析题(2道,12分+8分,共20分) 理论编 一.刑事诉讼概述 1.刑事诉讼的任务:规范权力、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基本的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与诉讼公平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非法二死回”) ①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 ②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⑤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的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 2.诉讼参与人 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当事人 自诉: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未列入上述人员范围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取保候审措施中的保证人、侦查活动中的见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制度编 一.管辖制度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渎职侵权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交叉管辖 并案管辖 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审判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渎危重”) ⑴贪污贿赂罪 ⑵渎职罪 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逼证虐陷、拘搜选”) ①特殊主体: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 ②一般主体: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 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⑴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⑵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⑥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⑶公诉转自诉: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④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3.中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审检侦书鉴翻” 2.回避的决定主体:(侦查不停、复议不止) ①院长:审书鉴翻 ②检察长:检书鉴翻 ③侦查机关负责人:侦鉴翻 ④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三.辩护与代理制度 1.辩护人的范围 ⑴正面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⑵禁止范围: ①“刑限能职陪利外”:后四种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②审检离任2年内不得当律师辩护,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③审检离任后不得回原院担任辩护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④审检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院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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