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人寿优加加终身寿险》产品介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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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等事项以我公司《长生优加加终身寿险产品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优加加终身寿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零时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1身故/高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零时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二十四时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
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乘以附表
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优加加终身寿险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二十四时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三
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乘以附表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身故/高残保险金(3)(1+3.5%)^(k-1)注,其中,k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附表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十八至四十周岁160%
四十一至六十周岁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120%
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我们仅赔付一项。若被保险人同时符
合一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情形时,高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优加加终身寿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