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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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鉴
定
表
单位:
姓名:
被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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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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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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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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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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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专家签字: 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判
定
依
据
被鉴定人病情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判定依据:
1、
2、
3、
劳
鉴
委
结
论
经审定,被鉴定人伤病鉴定结论为 丧失劳动能力。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填表说明:
1、病情简介由单位或职工个人填写。
2、单位意见一栏标明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意见包括对病情的简述及诊断意见。
二、附报资料:
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医务科章。内容含:住院志、各种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
三、特别告知:
1、经本次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且女年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才能办理病退手续;女不满45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只能办理退职手续(认定年龄以职工档案内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根据鄂劳社函【2002】228号文件规定,凡没有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一直自谋职业,如从事个体经营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含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二类人员),退休时间严格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病退或退职)。
3、参加工作之前就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作为残疾人招工的职工,不能办理病退或退职。
4、工伤致残的不能办理病退或退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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