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矿井”建设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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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防治水示范矿井”建设标准
及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察与考核力度,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只用于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示范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法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分管领导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设置防治水专职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专职防治水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防治水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或取得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设置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职施工队伍。
3、保证防治水安全资金投入,用于防治水工程、设备仪器购置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4、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探放水设备齐全有效,能够满足井下探放水与工作面治理的需要,并保证正常使用。
6、年度内无水害死亡事故或发生淹采区及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煤矿“防治水示范矿井”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河北煤矿“防治水示范矿井”。
各项的最低分为零。缺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折算得分=实得分 ÷(100-缺项分数)×100
煤矿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并取得安全和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2∽5分。
第五条 对自检达到示范标准的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矿企业审查上报河北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河北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一次。
第六条 对达到煤矿“防治水示范矿井”标准的矿井,颁发河北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奖牌;对“防治水示范矿井”达标矿的矿长、总工程师、地测科(防治水科、区)长、有突出贡献的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各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可根据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煤矿“防治水示范矿井”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项目及标准要求考核评分办法考核情况标准分数实得分数一、一般规定171、建立健全防治水部门、防治水专业岗位责任制。缺一项扣1分,内容不全、责任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0.5分。22、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无规划扣1分,无计划此项不得分。
未按计划落实或实施,记录不全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3、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进行因素分析和预测或未纳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此项不得分。
未按计划落实每发现一处扣0.5分。24、制订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的此项不得分。
内容不全扣0.5分。25、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将相邻矿井100m以内的采掘工程和积水情况标绘在本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未按规定收集、调查、核对、标绘,此项不得分。
记录或标绘不全每发现一处扣0.5分。36、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逐项登记;做到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预案“六落实”。缺一次此项不得分,“五落实”不到位此项不得分。
记录内容不全每发现一处扣0.5分。47、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避水灾演习。
避水灾路线正确、畅通,路标设置醒目。未进行避水灾演习,避水灾路线不正确、不畅通,此项不得分。
路标设置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2二、设计及审批24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修编一次,水文地质补勘后应及时提交地质资料。超过10年未修编、未按规定审批,此项不得分。
水文地质工程结束后超过6个月不提交地质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42、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审批。工作结束处有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无方案设计、施工设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此项不得分。
无总结报告或验收报告,缺一项扣3分。
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63、采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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