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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讲义系列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教学重点、难点:刑法的概念 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性质和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制定根据 (一)我国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二)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二、刑法的解释 (一)按照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第三节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一、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的含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难点: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节 刑法适用范围概述 一、刑法适用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及原则 (一)属地原则(也称领土原则)。 (二)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 (三)保护原则(亦称安全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也称世界性原则)。 三、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及原则 (一)从旧原则。 (二)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适用新法。 (三)从新兼从轻原则。 (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一)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 (二)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 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3)?刑法实施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通常是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 (4)?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例外规定。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一)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因为我国公民即使在国外,仍受我国法律保护,仍是我国公民,理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受我国法律的约束。 (二)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里所说的“可以不予追究”,是指一般不予追究,但并不是绝对不予追究。 (三)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无论刑法中的最高刑是轻是重,都应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从严要求。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卜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时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1)必须是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 (2)必须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必须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的。这样的规定,从保护我国的利益出发,又照顾到了适用刑法时的实际问题。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修订后的刑法无溯及力。 (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就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就有溯及力。 (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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