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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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基本规定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 基本规定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3.3.3 地下室或者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8.2.1 (室内采暖系统)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8.6.1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做水村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 (室外)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要求。 10.2.1 (室外)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 室外供热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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