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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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机制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通过表决做出决议,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即无论出资多少、贡献多少,一律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4)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如果第三人与某一合伙人进行交易时,明知该合伙人不具有这种权利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不负责任。 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合伙企业有权依据合伙企业内部规章或合伙协议追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合伙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地位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1)分类: 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为此,《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人认缴及其出资方式。 另外,《合伙企业法》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在登记事项中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其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即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所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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