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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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知识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事务管理 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 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个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 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营业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由一个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自然人投资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 投资人自行管理 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进行管理 第19条:“投资人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责任消灭制度: 第28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它债务 复习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2000年6月,王某下岗后利用他自有的3万元人民币,另向朋友借了1万元人民币,合计4万元人民币,在自己家附近租了一个30平方米的空房,准备自己投资兴办一个小型豆制品加工作坊。该作坊计划由王某及其妻共同经营。 问题: 1.王某如果要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如果王某的企业对外负债,应以王某个人的财产偿还,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 3.如果企业经营亏损,借朋友的1万元钱是否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 * 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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