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演练.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演练 044020310 傅忆文 从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分析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是应当上诉还是再行起诉? 答:应再行起诉。 确定应当上诉还是再行起诉的关键: 第二次诉讼的诉的标的和理由是否需要改变 分析第一次诉讼的诉的标的和理由 分析第二次诉讼应持的诉的标的和理由 上诉 再行起诉 §对第一次诉讼的分析 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中,认为被告钱敏欺诈骗取原告的投资款作为自己的投资份额与他人一同经营该咖啡公司,故而原口头协议无效。 原告作为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其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上的借款返还请求权。 本案的焦点问题 吕镒康是钱敏或者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股东? 从公司法基本法理分析原告是否为该公司股东 股东资格的认定,各国公司立法和实践都不尽一致。按照公司法的基本法理,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2)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3)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4)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5)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6)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7)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本案情况: 吕镒康实际出资了, 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也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和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 , 实际享受和履行了股东权利和义务 出资瑕疵 隐名股东 从公司法基本法理分析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1)在对内关系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存在约定,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或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则应尊重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彼此之间的纠纷按照股东关系或股东与公司关系来处理。 (2)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原则,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即便涉及到隐名股东的出资,也应以显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定,赋予公司股东登记簿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显名股东以股东资格。 吕镒康是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款 再行起诉 诉的标的 诉的理由 2.请写出一份规范的法律意见书,表明你对第二次诉讼的基本立场: (1)本案是否一案两诉;第一次诉讼和第二次诉讼的差异点; (2)对第二次诉讼中钱敏辩称“同意支付”的看法。 两次诉讼的不同点: 第一,两次诉讼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第二,两次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 第三,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对第二次诉讼中钱敏辩称“同意支付”的看法 不会影响吕镒康向其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1.若“同意支付”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2.若“同意支付”是股东意思表示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吕镒康先生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惠承您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代理人,就因当事人钱敏与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无故占据您的股份转让款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供您在处理本案纠纷时参考。本法律分析仅基于您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5)甬海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 2、用以证明钱敏受到您的投资款108000元的两份收条; 3、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章程两份; 4、2004年10月27日股权转让协议三份及产权转让证二份; 5、2004年10月27日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 6、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三件; 7、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2005年8月12日应收应付明细表一份。 一、本案当事人 1、吕镒康; 2、钱 敏; 3、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 二、本案主要事实 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4年10月初,吕镒康、钱敏、吴舟等口头约定,投资经营宁波市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由吴舟占40%,吕镒康、钱敏等各占20%。为此,吕镒康于2004年10月21日向钱敏交纳了投资款90000元,后于2004年11月18日再次向钱敏交纳了投资款18000元,共计108000元,在公司存续期间,吕镒康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并享受了公司权利。2004年10月27日,钱敏、吴舟出面收购了原宁波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2005年8月20日,钱敏与吴舟以50万元的原投资价格将他们所占的宁波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转让给王梓彤、虞秋燕,钱敏得到股份转让款30万元。现在宁波丽都咖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王梓彤、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