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出资瑕疵规定问题的法律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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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 黑龙 江社 会 科 学 No.3,2007
(总第 102期) HeilongiiangSocialSciences Genera1.No.102
· 法律思想与法制建设 ·
对 《公司法》出资瑕疵规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张 毫 ,张 冬
(1.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哈尔滨 150001;2.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摘 要:关于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瑕疵 问题 ,中国新 《公司法》突破旧法,引入 了撕开面纱原则,守约人
拥有了直接的违约诉权。但是,如何认识出资瑕疵的新风险,如何解决追缴时效走向呆死、股东权利不与认缴
比例挂钩及资产转移限制放宽的出资新问题等方面,本法尚未明确。对此,在实践中的最佳应对措施可以考
虑利用章程强化董事谨慎职责、完善连带制度及创建催缴权与请求权的联合机制。
关键词:出资瑕疵;/A缴责任;风险与救济;《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1)922.291.9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7—4937(2007)03—0172—03
股东出资瑕疵制度在各国公司法中一直 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
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直接关系着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国新 《公司法》中的出资瑕疵,一
般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
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基本包括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等四大类,
其中,不适当出资最为普遍。新 《公司法》允许实行分期缴付,如果股东在章程规定期限没有缴全出资,
尤其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的出资未办理完全部财产权转移手续,追缴出资的时效超
过两年是很容易的事情。那么,如何处理愈来愈多呆死化的不适当的出资争议?同时,转移资产是公司
治理的突出新难点,表现在恶意拖逃债务及私吞公司资产。新 《公司法》第 122条解禁高管转投资和担
保的权限,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年以上,或者转资及担保总额不超30%,董事会拥有独立决策权 ,可以绕
过股东会,而完全不同于旧《公司法》第60条有关不得从事转资及担保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如果高管
以公司名义,在公司成立 l3个月时,将该公司财产转移到其控股的其他公司,根据新 《公司法》不需要
召开股东会,那么,很容易造成本公司的 “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将受到重大侵犯。就此,该恶意股
东——公司董事,在新 《公司法》对此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恶意董事的民事责任就成
为一个重要 的问题。
一
、 透视现行出资瑕疵制度
中国现行瑕疵出资制度主要是对出资行为的规制,但只是注重了对行为后果的规制,而忽视了对出
资行为本身的规制。也就是说,它仅强调了股东必须及时足额出资并转移出资物的所有权,公司成立后
不得抽回出资,却没有构建合理的预防机制来阻止、减少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对实践中出现的瑕疵出
资行为也没有给予充分合理的规制。现行瑕疵出资责任体系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违约责任
和资本充实责任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政、刑事责任方面的责任,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相
比,我国存在出资瑕疵民事责任严重缺乏的立法问题。
中国现行的瑕疵出资制度主要体现在新 《公司法》第24—26条,第28条,第34条,第80条,第82
条,第9l条,第93条,第94条,第 152条,第206条,第208—209条,第219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收稿 日期:2006—12—13
作者简介:l(1964一),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副编审,从事经济法研究;张冬(1969一),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 ,
法学硕士,从事公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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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第 ll条,第 l3条,第 l5条,第20条,第22~25条,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6l条;
《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暂行规定》第7~l0条,第 l2条,第2l~24条,以上法规构成了中国现行瑕疵出资
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中,新 《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瑕疵问题只是强调诚实股东被赋予出资瑕疵的诉权,
对于上述出资诉权,旧 《公司法》没有指明诉权归属问题。2006年之前,司法或仲裁中倾向于裁定驳回
诚实股东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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