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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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任何能见度行动规则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第十二条 帆船(Sailing Vessels) 第十三条 追越(Overtaking)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Head-on Situation) 第十五条 交叉对遇局面(Crossing Situation)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Action by Give-way Vessel) 第十七条 直航船当行动(Action by Stand-on Vessel)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Vessels) 船舶之间的责任 避碰规则规定的(两)船舶之间的责任有: 不应妨碍; 让路; 同等的避让责任; 船舶之间的责任 18条规定的是不同操纵能力的船舶之间的责任 基本原则是按避让操纵行为的能力划分船舶之间的责任; 不考虑会遇局面(但追越除外) 规定的(两)船舶之间的责任有: 不应妨碍; 让路; 船舶之间的责任 优先顺序 次于第9、10、13条 与狭水道条款规定不同而构成矛盾与冲突时(主要为不应妨碍的规定),应执行狭水道条款; 与分道通航制条款冲突时(主要为不应妨碍的规定),应执行分道通航制条款; 任何船舶之间的追越适用13条。 优先于12、14、15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除第9、10和13条另有规定外: 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船舶之间的责任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船舶之间的责任 3. 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船舶之间的责任 4.(1)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2)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全面考虑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的驾驶。? 船舶之间的责任 5. 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的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条款的规定。 船舶之间的责任 6. (i) 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 (ii) 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动力船舶(机动船)遵守本章各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让路责任: 同操纵能力的优劣顺序 机动船→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对于“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与“失去控制的船舶”的船舶,规则规定的责任相同,但二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未作明确规定,这两类船舶同相同种类船舶会遇(追越除外)时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目前权威的认识 ) 船舶之间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规定,非机动船在航应给下述船让路: 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缆或者助行标志的机动船; 从事测量或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被追越的机动船。 船舶之间的责任 不应妨碍责任: 同样按照操纵能力的优劣 狭水道及分道通航制水域另有规定除外 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 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 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船舶之间的责任 水上飞机的责任 水面上 互见中 不在狭水道或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水域 不应妨碍的对象: 包括在水面的地效船 不包括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船舶之间的责任 地效船的责任 不在水面上(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互见中 不在狭水道或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水域 不应妨碍的对象: 不包括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 船舶之间的责任 限于吃水的船舶 互见中 不在狭水道或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水域 不应被下列船舶妨碍: 除失去控制的船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船舶之间的责任 下列船舶均属于机动船 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 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 地效船(无论是否处于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还是在水面上) 不应被妨碍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适用14、15、17条及18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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