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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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D 20504.005—2011
2011-09-30发布
2011-10-01实施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事故 2
5 障碍 6
6 异常 8
7 事故报告 9
8 事故、障碍调查 10
9 安全考核 14
10 附则 1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7
附录D(资料性附录) 18
附录E(资料性附录) 21
附录F(资料性附录) 24
附录G(资料性附录) 31
附录H(资料性附录) 32
附录I(资料性附录) 33
前言
为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和指导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本。本标准:同时废止。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用于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4月20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总结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事故调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放过,措施不放过受教育不放过(简称不放过)事故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妨碍不得对本规出降低事故标准的解释和个人对违反本规、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事故人身事故 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4.1.2 重大人身事故 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1.3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1.4 一般人身事故 一般人身事故是指员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范围中的人体伤害。人身事故1人及以上人及以上伤事故(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90〉6号印发)界定。
.1.5 事故 注1:“员工”是指电力企业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下同。 注2:“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基建等工作。 注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体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的中毒。如电力生产过程中因酸、碱、有毒气体、化学物质等危害造成的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定统计范围。
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电力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注:本条“交通事故”不包括职工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文体活动,外出开会、参观、出差等非直接生产性工作发生的交通事故。
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进入厂内的其他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注1:“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灰场、淡水管线、生产仓库、汽车库、发电厂直配线出线或电缆沟走廊等。 注2: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注: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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