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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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施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发生机构设备事故,凡涉及机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企业和个人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构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机构设备事故划分
第七条 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八条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1.机构设备记录事故:直接妆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构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构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章 机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身伤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构听见失只有人身伤害或其它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机构设备事故报告应由机构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条 机构设备事故的调查:
1.特大机构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乾地调查分分,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基建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科研、设计、制造有有关部门参加。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笥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
3.一般机构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下故可由机械管理部门或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的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或指定发生事故班组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工地(工区、队、站)的事故,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组织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应当日上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月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分别在60天内和45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局( 企业主管单位)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分别延长玻90天和6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当日报企业的机构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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