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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考核程序.doc

发布:2017-09-25约字共2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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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文 件 名 稱:考核程序書 文 件 編 號:400-3-003-02 制 定 單 位:人事室 制 定 日 期:91年3月19日 分發 單位 全校 修 訂 紀 錄 修訂日期 單據編號 修訂內容摘要 頁次 版本 92.07.19 400-01 修正4.1.3、 5.2.1、 5.2.2、5.3.1條文內容 修正附件一:平時考核作業流程圖 修正表一「國立交通大學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表二「國立交通大學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附記 1~3/7 02 國立交通大學 文件編號 400-3-003-02 文 件 名 稱 版 本 02 制定單位 人事室 考核程序書 頁 數 1/7 1.目的:為對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作準確客觀之考核,以獎優汰劣,特制定本程序書。 2.範圍:凡本校新制職員之平時考核、年終考績、另予考績;舊制職員之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均適用之。 3.權責: 3.1主辦單位:人事室 3.2協辦單位:全校相關單位 4.定義: 4.1.1新制職員:納入銓敘職員。 4.1.2舊制職員:未改任換敘職員。 4.1.3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職員平時之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服務態度、品德操守、領導協調能力、年度工作計劃所為之考核。 4.1.4年終考績(成績考核):職員任現至年終滿一年者,辦理之考績或成績考核。 4.1.5另予考績(成績考核):各官等職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或成績考核。 5.作業內容: 5.1其流程圖如下述: 5.1.1平時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見頁數3/7) 5.1.2年終考績(成績考核)及另予考績(成績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見頁數4/7、5/7、6/7) 5.1.3 隨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績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三,見頁數7/7) 5.2平時考核作業: 5.2.1每年一、七月份函發新、舊制職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由受考職員主管於平時辦理職員考核事宜。 5.2.2人事室六、十二月份分別彙整職員平時考核上半及下半年之平時考核紀錄表,並陳請校長核閱後作為各單位主管評擬年終考績之參考。 5.3年終考績(成績考核)及年終另予考績(成績考核)作業: 5.3.1人事室於每年十二月份主動調查應辦理年終考績及年終另予考績之人數及其基本資料,並據以製作渠等之考績表、職員考績清冊,簽請辦理年終考績作業。 5.3.2召開第一次職員評審委員會會議,以確立考績(成績考核)評擬及初核之各項原則;嗣第二次職員評審委員會會議依據上述原則予以初核。 5.3.3職員評審委員會初核之考績(成績考核)結果,陳請校長覆核後,舊制職員部份由人事室逕予核發各受考職員國立交通大學職員成績考核通知書;新制職員部份則應填寫考績人數統計之相關表格報教育部備查,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人事室始予製發各受考職員國立交通大學通知書。 國立交通大學 文件編號 400-3-003-02 文 件 名 稱 版 本 02 制定單位 人事室 考核程序書 頁 數 2/7 5.4隨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績考核)作業: 5.4.1職員如有辭職、退休、資遣、留職停薪等情事發生,且於考績(成績考核)年度內任現職滿半年以上,不滿一年時,人事室應隨時辦理渠等之另予考績(平時考核)。 5.4.2隨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績考核)得由受考職員之所屬主管逕予初核後由人事室簽請校長覆核。 5.4.3人事室依據考績核定結果核發新制職員國立交通大學通知書前應先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舊制職員之另予成績考核則毋須送銓敘審定,逕由人事室依核定結果核發國立交通大學職員成績考核通知書。 6.相關文件 6.1公務人員考績法 6.2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6.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6.4國立交通大學職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7.使用表單: 7.1國立交通大學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如表一) 7.2國立交通大學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附記(如表二) 7.3公務人員考績表(如表三) 7.4國立交通大學職員成績考核表(如表四) 7.5國立交通大學職員考績(成績考核)清冊(如表五) 7.6各單位考績比率統計分析表(如表六) 7.7各單位擬予改列甲等人員名單(如表七) 7.8各單位擬予改列甲等人員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如表八) 7.9各單位暫列甲等人員名單(如表九) 7.10國立交通大學年終(另予)考績清冊(如表十) 7.11國立交通大學未改任換敘職員成績考核人數統計表(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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