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演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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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代婚姻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婚姻就如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走进去,城里的人想冲出来。” ——钱钟书
但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能够入土为安的爱情总比暴尸街头要好。”;如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渴望爱情 → 不知死活
物色对象 → 活得不耐烦了 相亲 → 为自己的墓地看风水 结婚 →双双殉情 结婚宴客 → 超渡法会 公证结婚 → 由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结婚纪念日 → 清明扫墓节 一般状况结婚 → 寿终正寝 闪电结婚 → 猝死 假结婚 → 装死 异国之恋 → 客死他乡 ;《礼记.昏义》中「昏」,原文作昬,由於古人娶妻,婚礼的亲迎是在黄昏时进行,这时太阳将要下山,月亮就要出来,含有「阳往阴来」的意思,因而得名,后来才加上「女」字偏旁写作「婚礼」。?;二、传统婚姻形式;(三)婚姻的缔结 ;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3 . 婚姻成立的要件
(1)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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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书
婚书又分为通婚书和答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媾。承贤第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愿法交援。谨同媒人某氏某乙,敢以礼请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4)受聘财
所谓“受娉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亦等同婚书成立。聘财不限多少,钱财布帛均是,即使是一尺以上,也等同制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酒食不在聘财之列。如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疏议中说“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所以在“报婚书”、“私约”、“受娉财”三者当中,应以“受娉财”为婚姻成立的主要要件。;十里红妆;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 ( 2) 尊卑不得为婚
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 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 舅、 两姨姐妹及姨、 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虽然有服, 但非尊卑者, 则可以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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