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编(第2、三讲)婚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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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结婚制度小课;重点;一、结 婚 条 件;【案例1】变性人可否结婚?; 人以后再去登记“结婚”。于是,王欢一人到上海接受了变性手术。1年后,经过三次大手术而终于变成了男性的王欢回到了陈香香身边。2003年11月,二人拿着医院开具的王欢为男性的证明,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以变性人结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王欢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性别仍是女性为由,不予登记。回家后,王欢和陈香香都非常生气,他们一方面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医院开具的王欢为男性的证明修改王欢户口本及身份证上的性别;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行政机关应该紧跟形势、与时俱进,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该为王欢和陈香香办理结婚登记?;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区别与联系;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 ;案例二:继父母子女能否结婚?; 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
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 ; 分析意见;
我国规定:①直系血亲无论自然血亲或拟制血亲均不得结婚;②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得结婚,拟制血亲一般不禁止;③姻亲则法律未规定,但伦理上对公媳、岳母与女婿不得结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结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结婚登记程序
不予登记的情形 ;案例三: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
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二)分析意见;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分别情况,有条件的承认为事实婚姻。
(一)承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有条件的承认
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不承认
无论何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法律都不承认其婚姻关系,或者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而没有去补办登记的,应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一方起诉到法院的,按非婚同居处理。;(三)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关系;新《婚姻登记条例》(2003、8、8)解读 ;(四)非婚同居的性质;建议对此类非婚同居赋予如下权利:;张某与沙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订立婚约后,经媒人之手张某给付沙某彩礼6800元。两年后因故双方解除婚约,但沙某以张某提出分手为由不退彩礼,原告遂一纸诉状把沙某及其母亲刘某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退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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