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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案例讲述.pptx

发布:2017-04-03约1.21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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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三十三条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燃气设施或者涂改、覆盖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燃气设施或者涂改、覆盖警示标志。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五)利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十一)其它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在燃气管道和其它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堆放土头杂物; (四)擅自重车碾压; (五)封闭燃气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管道燃气设施。 事故现场图片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青岛 11.22 山东青岛 11.22 海南澄迈:一工地施工不慎挖断天然气管道致泄漏 2013-1-21 南国都市报 河北衡水:一电信公司私自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泄漏 2013-1-21 燕赵晚报 宁夏中卫:海原监测站天然气管道泄漏起火 2013-1-28 新华社 湖北武汉:一路段施工导致天然气管道泄漏 2013-3-11武汉晚报 江西南昌:一天然气管道爆炸致百米道路成废墟 2013-3-20新快报 四川成都:施工挖断天然气管道引发居民家爆炸 2013-5-3 成都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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